第八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