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自然山林或者乡镇农村移植非生产绿地内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处树木同期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和超过半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应当责令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绿地内新增游憩、服务、管理等设施,或者改变既有设施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第五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