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严重妨碍公用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以及其他确须及时砍伐更新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砍伐、更新。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