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钉栓刻划树木、攀折偷盗花木、损毁草坪;
(二)损坏花坛、座椅、栏杆、园灯、雕塑小品、园路铺装、水电等绿化设施;
(三)围圈树木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
(四)在绿地内拦河截溪、挖沙、取土、采石、筑坟、排污;
(五)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经营、设置广告设施;
(八)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或者停放车辆;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