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防护绿地,由其责任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由其产权人负责。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