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