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新增城市绿地的养护,应当逐步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