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附属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在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