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附属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在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