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