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城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城市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