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