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行政审批部门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