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