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登记机构应当就需要(预)销售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坐落、权利状况等信息实时推送给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预)销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坐落、销售状况等信息实时推送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簿上已经记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信息实时推送给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就需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确认信息实时推送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当将具备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进行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