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利用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权利人可以到登记机构服务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坐落等信息及权利状况。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