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权利人可以到登记机构服务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坐落等信息及权利状况。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