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的在期满后依法予以销毁。

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应当在全市登记机构范围内实现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