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利用第六十条已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安全保密、利用制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