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安全保密、利用制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