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异议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登记机构。异议登记受理后,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或者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