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