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二节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但影响不动产上已设定的其他权利或者权利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除外:(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获取不动产登记无合法依据的;(二)因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登记事项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