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二节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