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二节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涉及权利归属且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的除外。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