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涉及权利归属且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