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涉及权利归属且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无法更正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登记机构不予更正,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