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