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