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互换等情形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