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互换等情形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