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