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投入,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高效开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