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市、县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承担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农业、税务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