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地役权;(八)抵押权;(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