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再次转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当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