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再次转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当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