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首次登记;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和登记:
(一)土地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所有权主体登记为镇(街道)农民集体;
(二)土地属于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所有权主体登记为村(社区)农民集体;
(三)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所有权主体登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