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界址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