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地面建筑一并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