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和地面建筑一并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