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筑区划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