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用地条件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验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