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应当竣工验收规定面积的,应当提交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面积小于应当竣工验收规定面积或者工程造价小于规定金额的单体建筑,可以提交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房屋完工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