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