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区(含吴江区)自2019年7月1日起、县级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和喷泉等,但用于体育活动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