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