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设施。

从事洗车业务的单位,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减少洗车用水消耗。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