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逐步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