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