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消防、环卫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