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十九条有效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