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十六条有效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雨水利用、节水措施等节约用水要求。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节约用水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