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