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重新招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