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