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